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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nstitution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、促進彼此情誼、回饋母校、鼓勵校友砥礪學行、
       團結互助及敦促實踐母校愛國愛人之校訓、服務社會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。
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:
       一、推動校友聯誼活動。
       二、促進校友團結互助。
       三、發揮校友智能、服務社會。
       四、增進校友情誼。
       五、砥礪校友學行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與名譽會員,入會資格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. 一般會員:凡在母校(包括母校前身臺北帝大)畢、肄業同學,年滿20歲,設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籍本市或工作於本市(檢附現職與工作地證明)者,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一般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員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.名譽會員:曾獲聘為母校專任教職但未具母校學籍之師長,得申請為名譽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員。
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有依規定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第 九 條  會員如有違背政府法令、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聲譽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名。
第 十 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      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  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  十一  條 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。
       會員欠繳會費達二年以上者,經函請繳費逾二個月仍不履行者,經理事會之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議,得予以停權處分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權益。俟後未繳會費之會員,再提請會員大會決議除名。
第  十二  條  本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概不退還。
第  十三  條 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名譽會員無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上開權力。
第  十四  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  十五  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第  十六  條 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大會之職權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如左:
       一、 訂定與修改章程。
       二、 選舉、罷免理事與監事。
       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  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 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   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 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 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二節 理監事會
第  十七  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未完之任期為限。
       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者,抽籤決定之。
第  十八  條  理事、監事之選舉,得採用通訊方式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其通訊選舉辦法,應提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經理事會議通過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  十九  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   一、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。
       二、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     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   四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   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   六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 七、 其他屬於會務之事項。
第  二十  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長,一人為副理事長。
      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之主席。副理事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長襄助之。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代理之,不能代理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副執行長一人,秘書、幹事、雇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二條  理事會設左列各組,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:
       一、 秘書組:掌理會籍、文書、議事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。
       二、 財務組:掌理本會經費之籌募、保管、出納、審核及帳目、報告等事項。
       三、 研究組: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出版等事項。
       四、 服務組:掌理有關互助合作、職業介紹、會員福利及康樂活動等事項。
       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理事長就會員聘任之。必要時,得遴聘副組長一人,襄助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長執行該組業務。
第二十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   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   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   三、 稽查會費收繳狀況。
       四、 審核理事會經費開支。
       五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   六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  七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五條 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 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       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   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   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  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八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施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行,修正時亦同。
第二十九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任期與理事、監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  三十  條 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三十一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人為限。
第三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   章程之訂定與修正,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。
      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     一、 會員之除名。
       二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   三、 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 四、 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 五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三條 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       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四條 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。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序遞補。
第三十五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間、地點連同議程,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六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       一、 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臺幣一、○○○元。
       二、 常年會費:新臺幣一、○○○元。
       三、 永久會費:新臺幣二○、○○○元。
       四、 事業費。
       五、 會員捐款。
       六、 委託收益。
       七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   八、 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七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八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。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九條 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,其收支及核銷程序,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辦理之。
第  四十  條    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二條 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四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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