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onstitution
第一章
第一條: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設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」。英文譯名為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lumni Culture Foundation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以致力於學術文化事業、校友聯誼及服務社會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一號。
第二章
第四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,董事名額十五人,第一任董事由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理事會選聘擔任,董事以加入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為會員,並熱心會務且有相當貢獻者為限。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本會業務,對外代表法人,均為無給職。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同意,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,董事會置執行長一人、祕書若干人承辦日常事務,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提名,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,日常事務管理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。
第四條之ㄧ:本會得聘名譽董事長一人,顧問若干人,由董事會聘任之,聘期與本會董事會董事任期相同。
第四條之二:本會為完成第二條所訂之目的事業,設置「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校友聯誼社」(簡稱『臺大校友聯誼社』)為作業組織,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經營管理。
第四條之三: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應依法納稅外,應全數列歸本會之收入項下,並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及捐贈給母校作為學生獎學金、急難救助金及補助學生社團活動等,不得分配盈餘。
第四條之四:本會為業務需要得成立財務委員會,審議重大財務事項,決議提供董事會參考;財務委員會置委員5人,由基金會董事長為召集人,委員由董事認領產生,任期與董事同。
第五條: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如因故出缺,由董事會選聘其他人選繼任,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第六條:本會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,選組下屆董事會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。
第七條: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:
一、 基金之募集、保管及運用。
二、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執行。
三、 獎助學金之申請審核發放。
四、 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。
五、 收支、預算及決算之審查。
六、 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組。
七、 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。
第八條: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,經現任董事三分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
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。逾期不為召集
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自行召集之。
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無法親自出席時,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;出席人員
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。
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方得開會,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,
方得決議。議決事項有利益衝突者,該董事應自行迴避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
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,並陳報主管機
關許可後行之。
一、 章程變更,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,應先聲請法院為
必要之處分。
二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三、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四、解散之決定。
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,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,並函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。此項會議,董事不得委託代理出席。
第九條: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,並為主席,如董事長因故缺席,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自身必須迴避時,得由出席董事互選一人為臨時主席。
第十條:獎助學金之分配及運用辦法另訂之。
第十一條: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佰萬元整,由校友邱仕榮等六十九人捐助。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第十二條:本會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,受主管機關之監督,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:
一、 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 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。
三、 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。
四、 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,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,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。
本會依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,不含本會登記基金金額。
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第十三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目的不能達成必須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任何私人企業機構,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。
第十四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財務報表須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。每年四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、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 財產清冊(函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證影本)。
第十五條:本會會址、董事、財產、獎助辦法,如有變更,均應董事會通過後,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六條: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